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周強這種人不殺非常危險


中共官場之黑深不見底,走了一位謀財的,又來一位害命的。

現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針對轟動一時並引發民眾無限同情的夏俊峰案如此說:“夏俊峰是一名攤販,殺了兩個城管,造成一人重傷。但是就因為夏俊峰是攤販,對方是城管,大家對城管有偏見,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會上的大V就鼓動說這人不能殺。但是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

身為一國之首席大法官,卻說出這麼不學無術兼荒謬絕倫的話,也真不知把中共“依法治國”這塊糊弄人的招牌往那裏擱,這種苛政虐民的嘴臉,與其說是首席大法官,不如說是首度屠夫更為恰當,因為此話至少違反三項法律的規章制度:第一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審判原則。作為法官應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身份,如此才能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而周強卻悍然顛倒黑白徇私偏向,以黨的立場代替法官身份,用維穩思維偷換法治理念,赤膊上陣替中共的草菅人命炮製依據,不遺餘力充當維穩急先鋒,“刀把子” 猙獰面目曝露無遺,完全褻瀆法律精神與法官的職業道德;

第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關於法官“慎評案件”的職業禁忌。作為法官尤其是首席大法官,應做到謹言慎行,必須公開發言也須做到言必有據持論公允。然而周強卻是反其道而行之,不僅胡說八道,而且信口開河,表現出的法律素養連法律專業的大學生還不如,可以說是知法犯法,目無法紀。比如所舉之事例與案件毫無類比性,且還自覺順理成章;以立場明顯偏頗的語句如“對城管有偏見”、“ V就鼓動說這人不能殺”對案件定性,分明量罪已在審判之前;至於“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這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式主觀表達,更見邏輯錯亂法理缺失,如此專橫表現已不是法官評案,而是黨棍在積極宣傳黨的思想理論與切實貫徹黨的指示精神。

第三是違反“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果說死刑之存廢還有著廣泛爭議,那麼“少殺慎殺”作為一種文明社會的共識已被人們普遍接受。既然夏俊峰案爭議如此之大,那為什麼要迫不急待的非殺不可,並且事後還要砌詞狡辯呢?正如在網上流傳的《關於罷免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民間呼籲書》所言:基於保護人權的需要,我國多年前已將“少殺慎殺”作為刑事審判的司法政策,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夏俊峰屬於必殺的物件嗎?薄谷開來殺死海伍德的主觀惡性不知比夏俊峰高出多少倍,為什麼沒有判死刑?連必致人于死地的薄穀開來都可以免死,為什麼夏俊峰不能免死?兩案相比,公平何在?說穿了,還是維穩思維壓倒了法律思維。對此,周強大法官其實已經一語道破:夏俊峰判死不是“法律要他死”,而是“維穩叫他死”,否則會“天下大亂”!

有罪無罪,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不是單看當事人的身份,還有對案件的動機、背景、過程、證據全盤考慮,獨立辦案,如此才能公正的審訊,合理的判決。而中共的首席屠夫周強卻強詞奪理,恣意栽贓,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其專權跋扈的嘴臉與心狠手辣的手段很難不讓人想到楊佳在法庭上的話:“這些員警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回答法官問:你有什麼補充意見?)夏俊峰殺人,是因為養家糊口被逼無路的反抗之舉,罪不可恕但情有可原。周強殺人,卻是因為政治和維穩的需要,毫無必要的濫殺無辜,為自己的仕途而置他人死活而不顧,冷血殘忍之極。而且夏俊峰還僅是被曝光之一例,那麼以前被其殘殺的人呢?將來又會有多少人死在他手下?依我看,周強此人對社會之危害,絕對大於被判死刑的夏俊峰,此種禍國殃民的酷吏不殺才非常危險,社會才會天下大亂吧?


注:三項法律規章制度摘引自《關於罷免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民間呼籲書》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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