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為什麼不能以邪教治罪?


山東招遠麥當勞殺人事件震驚社會,輿論壓力下警方動作神速,翌日就通報犯罪嫌疑人為邪教成員,並聲稱要展開打擊邪教的專項活動。

且先不論當事人邪教成員身份是否為真,按現在的中國刑法,已有足夠的罪名對案件進行審判與裁決,何以要節外生枝,大肆渲染當事人的邪教成員背景?況且從法治理念而言,邪教是一個意識形態極強的社會辭彙,一種帶有強烈身份認定的政治語言,用於法律極不妥當,甚至不成立,那麼官方何以還強行以邪教定性呢?合理推論有二:一是以“邪教”來掩蓋罪行;二是借罪行來打擊“邪教”。

不同於以往的一些大案要案,官方媒體在事發後隱去了當事人的身份、背景,只給出一些極為簡單的資訊,對關鍵細節避重就輕,轉移公眾視線,把話題引導向邪教,而不是犯罪本身,如此操作,不禁讓人懷疑,官方是不是在有意掩蓋真相?據線民爆料,犯罪嫌疑人在當地財大氣粗,官商勾結,人脈深厚,如果披露屬實,那麼官方意圖不難揣測。

再有,把個人犯罪與其宗教信仰聯繫起來,邏輯也非常荒誕。因為個人犯罪不代表組織犯罪,更不代表一定就是基於宗教原因的犯罪。例如有天主教的神父孌童,那麼罪在神父本身,卻不可說天主教是邪教,而且神父孌童也不是因為宗教的原因。除非有翔實的證據證明這個組織的所有人或大部分人都有著犯罪的行為或意圖,那麼才能定性為犯罪組織,列如黑手黨。不然,在沒有切實的證據下就把個人犯罪與宗教掛鈎,並汙名為邪教,這對於信仰同一宗教卻沒有犯罪行為的人來說,極不公平,也是對他們的侮辱與侵權。

政府沒有資格認定誰是邪教,這是一個基本常識。如果政府有權認定裁決誰是邪教,並以邪教的罪名肆意迫害,那麼換言之在這個國家思想有罪(至少是某些思想有罪),那麼這必然是一個一九八四的社會,人人被奴役而不自由。湯瑪斯.傑弗遜就曾言:“宗教乃個人與神之間的私事,政府及他人皆不得過問。”在美國著名的恩格爾訴維塔萊案裏,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在裁決書中更有深刻的闡述:“政府介入信仰與宗教迫害總是形影相隨。一旦政府的權勢和財力被用來支持某一宗教,其他宗教將因此感受到官方認可的主流信仰的壓力。政府和宗教的結盟既摧毀了政府,也削弱了宗教。”

明智的方法正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法,確定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允許政府獨尊某個宗教,也不允許政府禁止信教自由,如果某個宗教的某種實踐違背法律,法律只追究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而不會因此禁止信奉這個宗教。這既保證了政府不會濫權,也保證了民眾的信教權利,也避免了宗教間的暴力相向。政府如果有權界定誰是邪教,那麼政府就是最大的邪教。因為政府可以出於利益、權力、自身安全的考慮,把任何在他看來具有威脅的團體定性為邪教,進行構陷栽贓汙名化,挑起民眾仇恨,然後進行殘酷鎮壓。這樣一來,任何具有信仰的人,都將生活在恐懼之中,毫無安全可言。


神聖如天主教,在中世紀都有宗教法庭迫害異端的惡行,更何況世欲的權力——而且還是不受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其殘暴血腥豈不是更難以想像?就在案發同期,媒體又披露一則惡性案件:“三名員警在雲南省羅平縣環城鄉白龍潭村吃飯,一人喝醉,和村民發生爭執。陳學禮去勸架,被醉酒員警用槍抵著腦門:信不信我一槍把你打掉!陳說:‘我不信你敢開槍打我!’員警旋即把他按倒,對著胸部啪啪兩槍。現陳已搶救無效身亡。”看到此則新聞時筆者不禁在想:邪教殺人,則開展“專項打擊邪教”。那麼黨員殺人,該怎麼辦?共幹殺人或教唆人殺人,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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