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

自殺的人是有罪的


七位訪民鳴冤自殺被刑拘,盡顯中國司法之荒誕。

為什麼上訪?因為懷有冤屈。為什麼自殺?因為上訪無門,加之冤情巨大,故此不惜以死明志,以死喊冤。正常社會之民眾,必對這些不幸之人抱以同情。而政府應當之反應,即是查明冤情,追責原凶,履行司法之正義,給冤民一個公道。但中國政府就是可以逆天背理,不但對當地官員(很可能就是冤情原凶)以黨紀政紀處分輕輕放過,還把七位訪民以“尋釁滋事”罪名而以刑拘,堪稱天下之大奇。

更為狗血的劇情是,當地官員受到處分,恐怕實質原因不是因為逼出了這麼多冤假錯案,而是沒有做好截訪工作,使當地上訪人員來到首善之區,做出震驚社會的自殺行為,從而讓當局顏面無光。主子火冒三丈之下,失責的奴才們自然要分擔責任,於是罰單開出,同時也算是給社會一個交待。

只是這交待太過離奇,完全挑戰人們既定的是非觀念。被迫害得喝農藥而自殺已屬不幸,為何還要擔上“尋釁滋事”的罪名?難道鳴冤告狀都是錯?或者說,違反中共制定之程式去鳴冤告狀,就是有罪。而且讓中共大跌面子,重創形象,更是罪上加罪,故此不惜違背常理殺一儆百,為的就是威嚇其他訪不要擅自所為,不然更厲害的報復更在後面。

此種解決之道簡直南轅北轍。不化解冤情,反爾懲罰苦主,無疑火上加油,激化矛盾。訪民有冤無處訴,本身就是政府失職,自殺鳴冤被刑拘,更是政府亂搞,毫無悲憫之心,只見凶殘之意。

如此也好,因中國的司法制度、上訪制度本身就是一個騙局,正如嚴櫻君之評論:上訪,是國家司法制度敗壞的衍生物。一個司法健全的國家,任何公民都有權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式逐級申訴,得到一個公平、合理及獨立的仲裁。制度以外不用另設行政機關,變相否定司法制度之終審權威。上訪及上訪辦的出現,反映中央深知現有司法機關敗壞,郤又無從/保心改革,唯有以這種近似古代擊鼓鳴冤的路數,一方面營造國家恤民憐民的形像,穩定民心,另一方面又令苦主有 冤情總得昭雪的奢想,甘願重覆承受機關的折騰,無力/無心採取激烈行動。


如今圈套破局,更是讓人看到中共凶殘之真面,不必再浪費生命與時間在此種圈套中沉淪。至於說以後怎麼辦,套用魯迅的話,世界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楊佳就走了自己的一倏路,這倏路雖不可取,但在我看來,卻又比自殘自殺的愚行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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